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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

2023-03-18 08:06:41 来源:法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形成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与“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并存的现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常见的融资方式,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是,民间借贷市场因门槛较低等一系列因素,从业人员众多且良莠不齐;此外,低收高贷的融资模式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甚至人家破人亡的事例层出不穷。

法妞网友咨询:

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


(资料图)

赵子辉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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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标签: 民间借贷 民事法律行为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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