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同保证人担保、抵押皆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保障。那么,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孳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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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孳息吗?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范虹霞律师解答:
动产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借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孳息是相对于原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97条亦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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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虹霞律师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另外,设立质押权的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若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资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3、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