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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即时:店面租赁合同无效,损失责任如何分担?

2023-03-24 11:19:06 来源:法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房屋租赁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而租赁合同依法成立才受保护的,租赁合同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那么,店面租赁合同无效,损失责任如何分担?

网友咨询: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欲将地处某大型小区繁华地段的市场一侧空地打造成特色小吃一条街,投资建起了几十间店面房屋并发布招租招商广告。去年6月,承租人王某与市场公司签订《店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店面180平方米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租期三年,月租金3000元,6个月一付。承租人在合同签订时需交付2万元履约保证金。开业三个月后,王某接到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通知,告知经营用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王某与出租方市场公司交涉,对方答复正在与规划等有关部门沟通解决。为此,王某没再交付下一半年租金。今年4月,接到强制拆除的通知,王某无奈停业并要求市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因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请求确认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判决市场公司返还收取的房屋租金、保证金并赔偿因装修、通知停业等产生的经济损失。那么,承租人王某这些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资料图片)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张宗亮律师解答:

主要涉及无规划审批手续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和损失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出租方在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的规划审批手续,承租人王某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知,王某要求出租人返还收取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承租人主张返还租金的同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出租方请求对方支付相当于租金的房屋使用费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宗亮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合同无效后,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损失,如果没有约定的,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赔偿。

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 租赁合同 人民法院 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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