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认定责任的责任人,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而些车辆是属于公司车辆,那么,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交通事如何定责?
网友咨询:2016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的马女士在买菜时被撞身亡。肇事人梁某当时驾驶的是某通公司名下的汽车。经查明,虽然肇事车辆是登记在某通公司旗下,但实际所有人是梁某。事发后其丈夫曹某、女儿曹某1起诉梁某、保险公司以及某通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0余万元。对于当时的情况,原被告双方持有不同观点。梁某认为被害人马女士当时是闯红灯,而且没有走斑马线。但是被害人家属(即原告)认为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交警大队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未作出事故认定。
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蒋红律师解答:
【资料图】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属的公司究竟承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梁某认为马女士当时闯红灯且没走斑马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不能减轻其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剩余超出部分,由梁某承担。而机动车所属公司,只有在对于该起事故有过错时才会与肇事人就超出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该案中某通公司对于事故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蒋红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车辆的使用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