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很多人的计划。大家认为拥有自己的房子,才算稳定下来,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家。但是,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后被认定无效,损失应该由哪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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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损失由谁来承担?
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钱晶晶律师解答:
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钱晶晶律师解析:
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二)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三)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四)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如果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必将获取的各种机会和利益)是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的。
购房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会导致整个交易无效,购房者为交易所做得准备会因此全都付之东流,利益严重受损,因此,各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证等情况进行仔细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