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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呢?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吗?

2023-03-30 16:24:05 来源:法制法律网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审判组织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二审适用独任制则是此次修改中备受关注的内容。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独任制与合议制是民事审判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组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系统配置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益的最优解。我国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时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审判组织进行了重大调整,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进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许多人认为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等同于二审适用简易程序,小编想告诉大家,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如何区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首先是审判组织的不同:简易程序为一人独任制审理案件,而普通程序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次是审理期限的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三点显著的区别则是适用范围的不同: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则适用于第一审重大、复杂案件、二审案件及再审、提审案件。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区别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小编制作了以下表格供大家参考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范围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重大、复杂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提审案件

审理期限

3个月

6个月

审判组织

独任审判

合议庭审判

审理人员

审判员一人

审判员、陪审员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数为单数,至少3人

是否可延长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是否可转化

可以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

通过以上的表格我们可以发现,二审案件除适用二审程序规定外,仍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和法院层级也有明确的规定: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2.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单”须符合三个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3.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4.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虽然一些案件在二审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这仅是扩大了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是审理模式的变化,并非等同于审判程序的简化。二审民事案件无论是独任制进行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适用二审程序规定外,还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不存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推进了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充分满足了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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