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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如何救济? 环球热文

2023-03-31 15:39:49 来源:法问网

仲裁裁决裁定书不一定都能得到当事人的满意,如果遇到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不服的,该如何救济,先听笔者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也可以第一时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是需要执行的,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不服的,救济的措施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也有可能发生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


(相关资料图)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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