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转让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可以写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和地址;宅基地土地的面积、价格和数量的具体内容;转让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的内容;转让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加条款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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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体的特定性,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1)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2)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3)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法律快车提醒您,宅基地的使用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找法网提醒,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