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程序是什么
(资料图)
(一)应该明确连带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对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是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责任人起诉,也可以从中选取择一人或数人作为被告起诉。对债权人未予以起诉的责任人法院不宜以职权强行追加被告。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
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作法。把以连带责任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既使债权人没有起诉的责任人也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各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其地位完全平等。
(二)应该明确某债务人行使求偿权时,被求偿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有人认为,当连带之债因履行而消灭的同时,即在一方的内部转变为新的按份之债。
(三)应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通过何种方式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审判实践中各人民法院认识是不一致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一种是以执行程序通过申请再执行解决。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转而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或被部分免责债务人的财产。另一种是审判程序的延续,通过裁定方式解决。即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后,向该案终审法院请求债务追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其追偿的权利和数额再由原审法院执行。第三种是通过再行起诉方式。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减少诉讼环节是诉讼效益原则的要求,如果按后两种观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便增加了诉讼,浪费了人力物力。从法院自身来看,这意味着重新开庭、调查与判决,就额外债务清偿人而言,则是“官了民未了”“,替人还了钱,还要打官司”。采取第一种观点就必须在审判中对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作出明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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