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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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有些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生育自己的孩子,或者其他原因想过继一个孩子,但是不清楚这种过继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那么法律允许过继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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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嗣子”与“新的”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
收养法: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
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我认为,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
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可知,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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