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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某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为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是有悖公平原则的。
近年来,有的法院尝试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为案由,处理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的纠纷。法院用“支配权”的方式解决一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同时也顺应了“非经约定不能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主流思想。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毕竟如何使用和处分共同财产是夫妻内部的事宜,法律不宜介入太深。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关键是要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在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家庭的稳定和不损害夫妻任何一方财产权益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