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却还是拿不回别人欠我的钱?”这是许多申请执行人的困惑。虽然打赢了官司,却仍然无法将“法律白条”变成“真金白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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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应当如何避免?
律师解答: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属于执行过程中的“无可奈何”。
“执行不能”并非无法避免,记住提前做好:
1.在与他人民事活动中,主动对借款人或交易方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2.在起诉之前或起诉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行为或着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提供担保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财产。
3.当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后,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并随时关注被执行的情况,一旦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向法院报告。
律师补充:
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随后,法院将此类案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财产核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没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经济条件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类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通过给予其一定经济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