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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或者犯罪后意图逃跑时就会采取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其中强制措施还有一种方式为拘传,那么拘留和拘传有何区别?拘传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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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拘传,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还可延长至37日。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从到派出所的时间算起。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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