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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与某健身公司签署《会籍申请表》和《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购买体能课、搏击课、体适能课等私教课程,支付私教费2万余元好人1200元会籍费用。上了部分课程后,公司频繁更换私教,傅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双方对退费问题产生纠纷,傅某起诉到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合同中若存在格式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使对方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本案健身公司频繁更换教练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傅某的健身效果,签订私教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适用继续履行,故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傅某签订合同时,针对相关格式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傅某注意并加以说明,故该条款无效,傅某有权要求公司就未消费课程退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生活中这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经常会困扰到大家,当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翻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加粗字体让自己能够发现此类条款的存在。如果有此类条款但并未采取加粗字体或其他方式提示的,那么合同提供方将承担不利后果。另外也可以与对方沟通并做好取证工作,证明对方签约时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