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过错责任中必备的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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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损害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因此与其它归责原则相区别。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3.确认无过错责任构成的决定要件是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4.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5.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是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责任。加害人造成损害后果并不一定承担责任,加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事由而提出免责抗辩。
6.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之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适当限制无过失责任承担者的责任承担程度,减轻他们的负担。
7.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二、找法网提醒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1.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2.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4.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5.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6.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7.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9.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10.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