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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可补偿吗

2023-08-16 20:19:53 来源:法问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条有两层含义:

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有经济补偿。

案例:

**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姜-保和双方签订2009年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届满后未续签合同,姜-保和“走人”,该公司拒绝支付应当给付的经济补偿金。11月10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13.62元,支付姜-保和2010年1月份工资2199.50元。

姜-保和在2008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为其一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为其一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在2008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姜-保和交纳10月-12月的养老保险费。另查明该公司拖欠姜-保和2010年1月份一个月的工资未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应为姜-保和交纳养老保险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该公司为姜-保和补交所拖欠的3个月养老保险金721.80元应于支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依此裁决该公司支付姜-保和经济补偿金4813.62元的裁决应予支持。此外姜-保和在2010年1月在该公司处工作一个月,但是该公司并未支付劳动报酬,姜-保和要求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做出判决,驳回**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为姜-保和补交2008年10-12月养老保险金721.80元,支付给姜-保和经济补偿金4813.62元,支付姜-保和2199.50元。如果该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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