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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因请假保胎而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女士赔偿金、工资、补偿金等共计四万余元。
张女士就职于一家外贸公司,主要负责人事工作。2021年,已经31岁的张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同时医生告诫她要注意休息,建议保胎,并开具建议休息诊断单。张女士也通过微信如实告知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嗣后,张女士先后两次前往公立医院就诊,均得到建议休息两周到四周不等的诊断结果,并附带疾病证明提起了第二次病假申请。请假后,张女士便居家卧床保胎,但对于第二次的病假申请公司确迟迟未予审核。几日后,公司便以张女士多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张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实属恶意刁难,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外贸公司辩称张女士提供以违法手段获取的《疾病证明》请假,且拒不提供请假证明材料,在未获准假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此外,公司还称,张女士提供的医院疾病证明系通过人情关系开具,未按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检验的情况下就作出“诊断”,建议休息时间不符合规定。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并要求张女士提供疾病证明原件及病历材料,告知了逾期不提供的后果,但张女士仍拒绝提供,连续旷工25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先后在三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并建议休息两周到四周不等,公司亦向其中一家医院了解张女士确有需要保胎的事实,该医院在张女士的要求下出具建议休息四周疾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不影响也不能以此否定医院有关张女士需要休息的诊疗意见,因此,张女士享有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权利。张女士通过微信向公司提交《疾病证明》及请假申请,在公司要求提供书面病历材料后,亦已提供了除假条外的材料,因此公司未批准张女士的请假请求系属侵害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在其确需请假治疗休息且在法定医疗期内的情况下,未获批准而未到岗不能认定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据此,台江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后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往往会因失去劳动能力而被用人单位辞退。因此,我国法律赋予怀孕女职工相应的权利保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辞退怀孕女职工,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女职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制度保障,不能变相损害其合法权益。当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