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后解除的方式如下:
1.想要解除被保全的房子,提供相应的材料,请求法院解除房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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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之后,财产保全措施也会因此而解除。
3.可以履行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被申请人如果履行了才觉得义务财产保全已经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所以就会自动消失。
4.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申请意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好之后,人民法院会作出新的裁决,因此而撤销财产保全。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如房产的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财产保全后法院应该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