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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重要方式,是享有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出资,不但会影响投资人取得股东身份,还可能会产生纠纷。虽然我国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方式有列举和概括性规定,但还有很多细节不甚明了,现实操作中容易产生不同认识和纠纷。
网友咨询:
实物出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苏建荣律师解答:
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应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其他合法形式,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财产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但不包括人身权,如专利中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实物出资时,股东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并在办理公司登记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苏建荣律师补充: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苏建荣律师总结:
可见,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股东的股东权利的取得,应当是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的义务;保证公司的资本稳定性,保证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