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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证给他人用于租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借证人也要对事故的损失承担责任。租车行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前来租车的人应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不能将车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这是作为租车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借证租车的行为也应当禁止。
网友咨询:
2013年2月6日,未取得驾照的刘某持向顾某借得的驾驶证在租车行租了一辆小轿车。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租车期间在保险期内。租车后次日,刘某驾驶该车与关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关某受伤。事故经交通大队鉴定后,认定刘某和关某二人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请问,此种情况下,哪些主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何健辉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据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刘某要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租车行的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顾某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资格仍出借驾驶证,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健辉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