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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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两者的区别: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
自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公诉的对称。这类案件属于告诉乃-论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前者指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后者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公诉: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在以上过程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