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临朐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废物倾倒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日前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据我了解,民事公益诉讼的补位作用在该案中得以充分体现。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潘祎:2020年6月至10月,山东省德州市D新能源石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将酸性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王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吴某某将酸性废液运输至沂水县杨庄镇孟母村一库房存放,后苑某某等人将其中一部分废液运至临朐县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一处沙地放置、填埋。经检验,涉案废物均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资料图片)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刑事证据,及时固定公益受损证据,努力提高办案质效。经调查,我们发现案发地废液泄漏,严重污染环境,且影响当地群众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2020年11月28日,我院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履行生态应急修复职责,以控制生态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我院持续跟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与当事人进行磋商。
记者:检察建议整改情况怎样?
潘祎:针对现场危险废物泄漏严重、可能二次污染环境的情况,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开展危险废物清理收集,制定整改方案,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废物成分及土壤损害进行鉴定。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已联合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清理,就近将装有废液的桶有序排列在采取了防渗措施的平地上,上方用塑料布和防晒毡布进行覆盖,周围设置警戒线,并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指示牌,现场还清理出受污染土壤约270吨。6名违法行为人支付相关处置费用24.7万元,其余38.09万元由属地政府垫付。随后,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经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记者: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磋商无果后,你们开展了哪些工作?
潘祎:2021年11月25日,临朐县公安局将甄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0日,我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鉴定评估,认定被污染场地土壤中仍残留高含量苯酚等有害有机污染物,需进行二次修复。同年5月31日,经诉前公告程序,我院对甄某某等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生态损失38.09万元及鉴定费3万元,或判令违法行为人自行修复生态至达到验收条件;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案件审理期间,我院协同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座谈。我院与当事人就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甄某某等6人赔偿了全部费用。随后,我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土壤进行二次修复。2022年10月,我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后土地进行验收,污染土壤已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关标准,修复后地块可作为绿地使用。
记者:对于同一违法事实,如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或是民事公益诉讼?
潘祎: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要准确把握好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维护公益中的关系,检察机关既要有力发挥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不能越位代行职权。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是对生态环境领域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案发初期,我院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确保及时有效地对受污染环境进行应急修复。在行政机关已穷尽手段或执法效能不足、公益损害仍持续发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补位和兜底,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并非是一个单项选择、互不相干,在本案中,我院“先行后民”,相互补缺,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数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果的情况下,我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完成了受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政府垫付资金的追偿,有效衔接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记者:通过办理此案,有哪些经验值得总结?
潘祎:本案的顺利办理得益于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协调,同时我院积极学习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相关经验做法,综合运用公益诉讼的多元化监督手段,实现公益保护的最佳司法状态。我院针对同一公益受损事实,坚持行政公益诉讼优先,督促行政机关严格监管责任,进而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实现公益保护共同目标。当行政机关穷尽监管手段仍无法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时,我院及时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切实促进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