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伤死亡认定纠纷案件,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症结在于各方对高女士死亡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存在分歧。检察官调查后,案件就此出现转机——
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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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双塔区检察院就高女士工伤死亡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资料图片
“妻子兢兢业业工作了半辈子,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死亡,一想到这,我心里就难受得不得了。如今,她的工伤死亡被认定,我的怨气也慢慢消了,日子还得向前看啊……”近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马红梅来到当事人吕先生家里回访,看到吕先生已经从悲痛中走出来,开始新生活,马红梅很是欣慰。
无法接受的工伤死亡认定结果
吕先生的妻子高女士生前系朝阳市某公司的职工。2020年3月12日下午2时,高女士在单位的沙发上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该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死亡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吕先生不服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决定。
“这咋就不算工伤死亡呢?”理解不了的吕先生又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高女士的死亡地点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手机处于游戏状态,卷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女士死亡时与其工作岗位、工作状态之间具有关联性,遂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决定。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超过上诉时限,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了吕先生的上诉。
吕先生身患多种重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大学刚毕业,突然离世的妻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悲痛欲绝的吕先生无法接受妻子的死亡不是工伤死亡的认定结果。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决定和家庭面临的困难让吕先生结下“心结”,漫长的诉讼过程以及败诉的结果,让吕先生又结下了“法结”。
2021年8月,吕先生在律师的建议下来到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抽丝剥茧,找到症结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马红梅详细梳理了吕先生递交的申请材料,并围绕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紧锣密鼓地调取卷宗开展调查。该院先后向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公司、社区工作人员、急救人员、高女士单位的领导和同事核实情况。
“案件的症结在于各方当事人就高女士死亡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存在分歧。”再次审查案卷后,马红梅得出了与审判机关和人社局不同的意见。马红梅发现,高女士主要负责单位的会务、车辆调度、综合事务管理等工作,平日需要使用手机在工作群发布通知,其工作场所及工作职责具有机动性、灵活性,高女士死亡的房间平时偶作职工吃饭、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人社局女士死亡时手机处于游戏状态的笔录是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亡决定之后取得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提供证明其当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事后补充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法院认定高女士死亡时未在工作岗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高女士死亡的办公室当天下午有管理人员入驻,有证据证明当天中午高女士受领导指派到隔壁房间收拾打扫卫生,从发病到抢救无效死亡不到1小时,高女士死亡时正是工作时间,应当认定高女士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为此,检察机关邀请人社局开展座谈,听取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死亡的理由,并通报检察机关的审查情况,各方就此案的情、理、法等多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公开听证,解开法结
为进一步推进此案办理,同时解开吕先生心中的“法结”,双塔区检察院就此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社区工作者作为听证员及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讲透案情、明确争议、释法答疑,听证员围绕案件分歧焦点发表了各自意见。
“我们认为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对工作岗位的理解,工作岗位不等同于工作地点,法律对于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单单是工作地点,是与岗位联系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的结论是高女士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死亡。”经过评议,听证员对工伤死亡认定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后,双塔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再审建议,裁定再审。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死亡的结论,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历经了两年多又一波三折的工伤死亡认定纠纷画上了句号。
[版面编辑:张子璇]